对城里人而言,5 万元罚款或许就只是个包包或者几顿饭的花费,然而,对于浙江台州的残疾农民应某以及福州的老农来讲,这简直就是即便砸锅卖铁也凑不齐的“天价”。浙江台州的那个残疾农民应某卖了 15 公斤自养猪的肉,福州的老农转手了 70 斤邻居的芹菜,他们获利分别仅有 700 元和 14 元,可却都接到了这张沉甸甸的罚单。
于法有据的天价罚单
依据2016年修订执行的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要是存在未经定点就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情况,而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话,那么就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浙江台州有个应某售卖的自家养殖的猪,虽说猪是他自己养的,可只要进入了流通环节,那就必须经过定点屠宰才行。他卖了15公斤多的猪肉,获利700余元,货值确实没达到1万元,因而5万元罚款是“依法”开出的。
福州的杨老伯,其情况与之相似,他所售卖的芹菜,被检测出农药残留超出标准。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里相关的规定,销售农药残留超出标准的食用农产品,同样会面临高额的处罚。当地的市监局,最开始开出了10万元的罚单,后来鉴于他存在立功表现,予以从轻处理,这才将罚单金额降到了5万元。从法条的字面去看,这两起处罚的确都能够找到对应的条款。
行政处罚法被无视
可很多人却忽视了一个要点,《行政处罚法》身为上位法,存在着更为关键的规定。这部法律的第三十三条确切表明,倘若违法行为表现为轻微状态,并且能够及时予以改正,同时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话,那么是不会给予行政处罚的。要是初次出现违法情况,而且危害后果呈现出轻微态势,并且能够及时改正的,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。两位老农均是初次进行售卖行为,售卖出的数量极其微小,并且积极主动地配合调查工作,这完全契合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相关情形。
对于我们的执法者而言,当在套用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或者《食品安全法》的具体罚则的时候,好像自动就屏蔽了《行政处罚法》这条总则,他们的眼里仅仅只有那5万元的下限,然而却并没有去衡量当事人的行为是不是“轻微”,是不是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”,这样一种机械式的执法,等同于直接放弃了法律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。
选择性执法的现实魔幻
让群众愈发觉得魔幻的是,这般“小过重罚”并非个例。有一边,忠厚老实的农民因几百块钱的交易而面临绝境。另一边,则是类似“指鼠为鸭”这种明显违背常理的事件,在层层调查之下竟能大摇大摆地通过。如此强烈的反差,实在难以不让人去怀疑执法过程里是否存有某种选择性。
为什么老是挑这些好欺负的下手呢?是农民法律意识欠缺、维权花费高的缘故,还是他们显得易于沟通呢?这般针对性的执法,损害的不光是当事人的钱财,更是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基本信念。民众心里有衡量标准,这种显著的执法偏差,大家目睹于眼中,愤懑在心中。
执法手段不能一罚了之
行政管理手段包含罚款,可罚款绝属不了最终目的。存在一些轻微、首次的违法行为,尤其是当事人主观恶意极小的情形,教育、警告、劝诫当作软性管理手段,通常要远比一张冰冷罚单来得更具成效。浙江的应某,假设能提前知晓自养猪不能随意售卖,那么其势必断不会为获取700块钱而甘愿去冒如此巨大风险。
执法部门能够将工作预先做好,像是于村里举办普法讲座,向大家讲清楚哪些行为可行哪些不行,如果事前已告知,却还有人知法犯法,那时进行重罚,群众不仅不会怜悯,反倒会直呼痛快。刚开始就实施“顶格处罚”,表面看是严格执法,实际上是懒政行为,是用一张罚单取代了全部本应做的沟通与教育工作。
法理背后的人心与温度
事情最终好在是有了转向的机会。台州的应某在司法给予帮助的情况下,处罚从五万元降低到了五千元。福州那起芹菜案件,当地的法院于最近作出裁决,觉得处罚过于严重,判定不给予强制实行。这可以说是给了这两位老年农民一个相比较公正的结局,也是司法对行政权力的一回纠正偏差。
我们时常讲要执法存有温度,那温度究竟体现在哪儿呢?它就体现在这般关键时候的“拉一把”,并非“踹一脚”。法律条文是冷冰冰的,然而执行法律的人却是有情感的。要是执法者能够站在对方角度去思考,这5万元对于一个月收入仅几百块的农村残疾家庭而言意味着啥子,也许在开具罚单之前,就会再多问自己一回:有没有更佳的办法呢?
权力使用的一反一正
对于权力而言,有两句古老话语值得每一位执法者深入思考。其中一句是“身怀利器,杀心自起”,你手中握持着罚款的权力,极易滋生滥用权力的冲动倾向,动不动就想着通过重罚去处理问题。另一句是“身在公门内,必定好修行”,其意思表明,手握公权力的人员,开展善事相较于普通人要容易许多,一个公正的裁决,便能够挽救一个家庭。
讲透权力两面性的是这两句话。执法者得时刻保持警醒,要极为端正地将屁股坐在老百姓那一侧。不能把自身看作高居于上的管理者,而应视作服务者。在进行执法之前,要多前往田间地头走动走动,把法律法规预先详尽地讲明白,使得群众切实懂得法律,而非等其违法了,才用法条去“处置”他们。
见到此处,你认为针对此类“小被处以重罚”的情形,除开法院的最终纠正偏差,我们还能够借由何种路径,于罚单开具的那一瞬间就制止其出现呢?欢迎在评论区域分享你个人的见解,如果觉得这段文字道出了你的内心话语,请进行点赞并转发给更多的人使其看到。





